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部核定後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知悉有變更 情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變 更之項目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