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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自行安排辦理訓練,或由其中一家事業
    單位安排辦理聯合訓練。每場次訓練課程至少為一小時,實際參訓人
    數應達五人以上。
    事業單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安排勞工參加本署勞動力發展數
    位服務平台之數位訓練課程。
    前二項訓練課程,其內容得包括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專業技術課程與管理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
    、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及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
    第一項及第二項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應於減班休息時段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