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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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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
    補助申請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
    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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