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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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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其已聘任者,應予解
    聘: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曾犯刑事犯罪案件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本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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