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其已聘任者,應予解 聘: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曾犯刑事犯罪案件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本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