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分署長或其授權代表擔任,其成員由各分署就下列 人員聘請之: (一)勞方代表:總工會、產、職業總工會等代表。 (二)資方代表:商業會、工業會、同業公會、各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廠商 協進會或策進委員會等代表。 (三)政府機關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各地區分處、各地區科學園區管理局、各地區工業區管理單位。 (四)學者專家:熟稔區域內勞動力發展狀況之學者專家。 (五)其他依區域特性及需求邀請之個人、大專校院或團體等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