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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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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三點資格申請本計畫之服務時,須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之一:
(一)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一款: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二款:有效期間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全民健保
      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 APP  之重大傷病證明查詢結果,及一年內
      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宜休養。
(三)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三款:申請日前三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且載明宜休養。
(四)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四款: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之有效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內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五)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五款:長期照顧需求評估結果通知書或長照特
      約單位開立載有照顧組合名稱之收據。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可佐證具陪伴照顧需求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