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考核範圍如下: (一)前二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項目。 (二)本部前二年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重點施政項目。 (三)前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考核建議及改善事項之後續處理 情形。
配合修正第四點考核頻率調整為二年一次,考核範圍係以考核當年度之前二年相關業 務內容為主,如於一百十四年期間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範圍為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 年二個年度之業務資料為主,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