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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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本計畫考核範圍如下:
(一)前二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項目。
(二)本部前二年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重點施政項目。
(三)前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考核建議及改善事項之後續處理
      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配合修正第四點考核頻率調整為二年一次,考核範圍係以考核當年度之前二年相關業
務內容為主,如於一百十四年期間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範圍為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
年二個年度之業務資料為主,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