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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目的。
      3.辦理項目(包括辦理期程)。
      4.執行策略及方式。
      5.執行區域及宣導對象。
      6.預期效益。
      7.計畫負責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8.申請單位曾經執行類似計畫之經歷及執行績效。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依本要點補助項目編列標準(如附表三
      ),及「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實
      辦理。
(四)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或組織章程影本等。
(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如附表四)。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逾期申請。
(二)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