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維持僱用安定:
(一)為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本部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
內,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且經地方勞工主
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補貼。
(二)薪資差額補貼依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核給。
(三)領取薪資補貼期間參加職業訓練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差
額補貼之數額,不超過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
(四)減班休息勞工應檢附規定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的次日
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或由雇主於接受勞工委
託後彙收申請書代為申請,並可透過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