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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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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作業按全國劃分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進行分組,每分組至少由三
    位委員組成,進行評鑑。
    前項各分組由職安署指定主筆委員一人,就評鑑分組委員之評分意見
    進行彙整及調和。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
    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評鑑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應包含各
    分組之主筆委員,始得開會。
    評鑑小組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評鑑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部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及審
    查費。
    評鑑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經本部或職安署循行政程序予以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