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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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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辦理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以自辦、委辦或補助之方式,進用就業服務員專責處理轉銜就業服
      務業務。
(二)由就業服務員開發個案及就業職缺,並結合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以下簡稱職管員)評估個案適合轉銜後進行開案,擬訂轉銜服務計
      畫,接軌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三)職管員擬訂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訓練及就業職缺
      開發、職務再設計、職務分析、媒合就業、支持性輔導、追蹤輔導
      訪視、穩定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等項目,並由就業服務員
      執行之。
(四)就業服務員於個案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後,依其需求,運用實體、
      電話訪視、電子通訊軟體或其他形式,提供支持性輔導,協助穩定
      就業;其提供時數及期間如下:
      1.部分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七十小時;就業六個月後每週
        至少一次之追蹤輔導訪視,最長十二個月。
      2.全時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一百小時;就業六個月後每週
        至少一次之追蹤輔導訪視,最長十二個月。
(五)運用「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詳實登
      載完整個案服務紀錄,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個案
      移轉時,亦同。
(六)視個案實際需求,建議職管員調整、變更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職
      管員需取得個案、庇護工場或相關人員共識,據以辦理調整、變更
      事宜。
(七)就業服務員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核銷、查核及補助單位之
      督導訪視(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
(八)本計畫服務流程及工作項目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