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辦理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以自辦、委辦或補助之方式,進用就業服務員專責處理轉銜就業服
務業務。
(二)結合職業重建服務資源,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職管員
)開案評估個案是否適合轉銜、擬訂轉銜服務計畫,接軌職業重建
服務資源。
(三)提供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訓練及就業職缺開發、
職務再設計、職務分析、媒合就業、支持性輔導、追蹤輔導訪視、
穩定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等項目。
(四)邀請庇護就服員參與,並提供個案就業支持及情緒關懷。
(五)個案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後,依其需求,運用實體、電話訪視、電
子通訊軟體或其他形式,提供支持性輔導,協助穩定就業;其提供
時數如下:
1.部分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七十小時。
2.全時工時者,就業後六個月內至少一百小時之職場密集輔導;就
業六個月後每週至少一次之追蹤輔導訪視,最長十二個月。
(六)運用「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詳實登
載完整個案服務紀錄,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個案
移轉時,亦同。
(七)視個案實際需求,建議職管員調整、變更個案之轉銜服務計畫;職
管員需取得個案、庇護工場或相關人員共識,據以辦理調整、變更
事宜。
(八)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核銷、查核及補助單位之督導訪視(
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
(九)本計畫服務流程及工作項目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