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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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補助事業單位訓練費用,協助其為所僱勞工規劃辦理訓練計畫,提升員工技
能及穩定僱用,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事業單位得以個別或聯合形式辦理訓練,爰訂定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曾獲得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之事業單位,得辦理產業推升型訓
練並補助訓練費用。所謂遴選之事業單位,例如:勞動部遴選之「國家人才發展
獎選拔表揚計畫」獲獎單位,及「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促
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表揚計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暨世代合
作績優獎」等績優單位;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潛力中堅企
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遴選之「國家
永續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獲獎單位;環境部遴選之「國家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獲獎單位等事業單位,爰訂定第二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