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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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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
      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發給十萬元。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