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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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外國人申請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外國人學士學位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四、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所附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一、依據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及參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
    法)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應備文件規定。又現行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
    案,可採郵局劃撥、銀行轉帳及台灣 pay  等繳費方式,為簡政便民,定明得由
    勞動部經網路查知繳費情形者,得免附審查費收據正本。
二、為使申請文件具跨國公信力,參照雇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針
    對國外作成文件,勞動部得要求雇主提供相關應備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三、參照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即雇聘辦法第二條所定第一類外國人,下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
    件,基於推動雙語化國家政策及各國語文多元文件採認需要,第三項定明所附文
    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