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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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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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所定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為雇主辨識噪音作業場所,並
    對勞工從事之噪音作業,依下列事項進行監測及評估:
(一)運用噪音量測儀器或工具(圖 1、2 ),瞭解噪音特性與勞工作業
      型態及內容,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據以實施監測
      及評估,可參考附件一之流程辦理。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85 分貝以上之作
      業場所,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規定,每 6  個月監測
      噪音 1  次以上;當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
      雇主應評估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噪
      音監測及評估。
(三)應建立不定期噪音監測及評估機制(如遇勞工抱怨、工程改善後等
      ),以即時掌握勞工噪音暴露現況,並提供聽力保護措施。
(四)實施評估時可建立噪音時量變化圖譜(圖 3),確認噪音峰值及特
      性,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實態,作為推動聽力保護措施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