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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5 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
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
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