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 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 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