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5-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效期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