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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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所造成我國勞動力人口(十五歲以上)持續減少現象,
引進優質外籍人力為應變方式之一。經衡酌已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
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
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且僑生與華裔生同文同種,具有海外或僑外居地之語言、
文化、人脈及生活經驗等特質,有利我國拓展海外市場及營運僑外居地事業,應
屬移入勞動力人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僑外生在臺工作。故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
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優質僑外生勞動力人口,爰增訂本條,僑外生
符合評點項目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
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內容。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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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教文(五)字第一○八一○八五七三○號
函與電告意見,依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大學法所稱大學,指依該
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且包含獨立校院,爰將公立或經立
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修正為大學。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三年六月核定之「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僅開
放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大學或以上)學位之僑外生(含港澳生),得依評點配
額機制受聘僱在臺工作。考量大學畢業者,尚包含取得副學士學位,基於評點配
額機制已排除取得副學士學位僑外生提出申請,為符評點配額機制係留用我國所
投入教育資源所自行培育具學士學位以上(包括學士、碩士、博士等學位)之僑
外生政策目標,與實務審核明確性,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俾以明確。
《附表修正說明》
考量本附表備註欄係補充說明性質,且本部已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公告
應備文件及說明,基於簡化原則,爰予刪除備註欄。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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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修正
「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並經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定,針對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之僑外生,且所就讀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科系,如
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領域,得納入僑外生評點制適用對象,爰
修正第一項規定。
-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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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核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強化優
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實施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
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配額制,並參考實施情形、各屆畢業人數、雇主需求人數
、國內就業市場與經濟情勢調整公告各年度配額,又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配額制
許可人數自實施後逐年增加,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二年近三年核准人數都達當年度
開放配額九成,且考量僑外生在臺接受我國高等教育資源培育,求學及生活期間
已適應臺灣社會,長遠應留住更多我國培育僑外生人才,填補我國勞動力缺口,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一次首長會議決議,為擴大
留用僑外生,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另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旅宿缺
工議題協調會議決議,取消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
二、考量取消配額數額有助擴大留用僑外生,對於我國就整體經濟發展及勞動力充實
、產業專業人才需求回應有正向助益,爰刪除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另
刪除公告之人數數額後,將無申請期間之限制,故刪除申請期間,修正第二項規
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