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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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5-1 條
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七、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諮詢會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
之。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諮詢會議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諮詢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家參加,聽取其
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諮詢會議之組成成員及任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兼任主席。諮詢會
    議代表包括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廣納各方意見。
三、考量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與經濟景氣、勞動市場、行業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爰將行
    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為諮詢會議之組成成
    員,並於第三項規定,視當前受影響情勢,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
    者專家參加,提供意見。
四、配合性別平等政策,定明諮詢會議委員性別比例規定。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任期規定移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委員出缺之遞補方式及任期,現
    行條文第三項召集人為主席規定移列至第一項。
二、第三項除召集人未能出席可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外,增訂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委任他人代理。該項後段移列為第五項與依文意酌增文字、句末增加句號。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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