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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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諮詢會議之組成成員及任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兼任主席。諮詢會
議代表包括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廣納各方意見。
三、考量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與經濟景氣、勞動市場、行業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爰將行
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為諮詢會議之組成成
員,並於第三項規定,視當前受影響情勢,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
者專家參加,提供意見。
四、配合性別平等政策,定明諮詢會議委員性別比例規定。
-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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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任期規定移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委員出缺之遞補方式及任期,現
行條文第三項召集人為主席規定移列至第一項。
二、第三項除召集人未能出席可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外,增訂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委任他人代理。該項後段移列為第五項與依文意酌增文字、句末增加句號。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