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七、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諮詢會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 中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家參加, 聽取其意見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諮詢會議之組成成員及任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兼任主席。諮詢會 議代表包括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廣納各方意見。 三、考量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與經濟景氣、勞動市場、行業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爰將行 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列為諮詢會議之組成成 員,並於第三項規定,視當前受影響情勢,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 者專家參加,提供意見。 四、配合性別平等政策,定明諮詢會議委員性別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