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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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正第四條第二款,增設「職業衛生健康組」,明定其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七款與第八款所定職業衛生政策之研擬、勞工健康政策之規劃
等項目,已調整為職業衛生健康組之掌理事項,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五款。
四、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職業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及之規劃、推動及
督導等項目,已調整為職業衛生健康組之掌理事項,且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團體職
業衛生部分之輔導亦屬職業衛生管理業務之一環,爰增訂第二款。
五、為強化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危害暴露資料建置及危害評估與控制等職業衛生危害
預防機制,並因應勞工過勞、職場暴力等新興職業傷病之預防議題,落實職業安
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三款及第四
款。
六、為落實職安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有關勞工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認可、健康檢
查結果分級管理等事項,以及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事業單位需僱用或特約醫護人
員實施臨場服務,辦理勞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
項,完善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配合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七、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九款所定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事項,已調整為職業衛生健康組之
掌理事項,爰增訂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