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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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5-1 條
輸入者因其輸入之產品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向國內檢定機構、驗證機構或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申請輸
    入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檢測試驗,尚未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二、其他特殊情形,有先行放行之必要,並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先行放行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
放行辦法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貿易自由化及通關便捷化,針對產品通關受輸入限制之邊境管制,而有先行
    入境再行處理之必要情事者,增列申請先行放行之條件態樣。
三、第二項規範先行放行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
    放行辦法相關規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項明定申報者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
    三種佐證方式,包含經檢定機構、驗證機構或經認證組織(例如我國為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分別實施檢定、審驗或自主檢測與產品製程
    一致性查核,並另於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以單品申報登錄者,免附產品製程符合一
    致性證明。因此單品之申報登錄,僅需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完成檢測合
    格,則輸入單品之先行放行受理條件,基於整體規範制度的一致性,亦應比照辦
    理。
二、爰此,考量輸入產品之先行放行,確有以單品輸入情形,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已向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申請輸入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檢測試驗者,增
    列為申請先行放行之樣態,以資便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