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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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5-2 條
輸入者對於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產品因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
有解除通關限制之必要者,應備具產品用途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免申報登錄,以取得專用通關證號代碼,並於進口報單填報該代碼。
輸入者以詐欺、虛偽不實方法取得前項之通關證號代碼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撤銷該代碼,並按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後續通關證號代碼之申請一年至
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輸入者之產品有違反第一項所定通關證號代碼之聲明用途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廢止該產品之通關證號代碼,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專用通關證號代碼申
請六個月。
第一項免申報登錄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
免驗證辦法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我國海關通關單證比對系統運作實務,針對第二條所定得免申報登錄之輸入
    產品,增訂申辦取得通關證號代碼之方式,並由輸入者於進口報單填報專用通關
    證號代碼,經海關單證比對相符後,通關放行,以利貿易通關便捷化。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專用通關證號代
    碼者,應撤銷該代碼,並按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後續之申請:對涉及刑責部分,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另增訂第三項,針對輸入者之產品有違反代碼之聲明用途者,明定應廢止該代碼
    ,並停止受理其後續申請六個月。
五、第四項規範專用通關證號代碼之申請、准駁、指定及監督管理,準用其他辦法相
    關規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鑑於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輸入產品申辦免申報登錄,於取得專用通關證號代碼
    之申請、准駁、證號代碼之指定等行為,皆屬邊境管制之作為,然該等輸入產品
    通關後之流佈管理與查核尚無執行依據。
二、為加強符合第二條各款免申報登錄情形之輸入產品後續管理,實有擴大準用機械
    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等有關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
    再輸出等態樣之追蹤、查核之規定,爰於第四項增訂準用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
    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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