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 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