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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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