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 之特約醫療院、所。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 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前項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