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 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份裝置適當之 跨橋或掩蓋。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