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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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0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拉條之規定。
二、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應充足及緊結於固定物上,金屬具應有防止鬆脫之措置。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一‧二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刪除贅字「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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