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一、本條新增,增列拉條之規定。 二、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應充足及緊結於固定物上,金屬具應有防止鬆脫之措置。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一‧二節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刪除贅字「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