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 月三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一、考量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新增有關 局部排氣裝置之規定,應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與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施行日期 ,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