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用以外之手推刨床,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經 檢查機構認可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得免適用其之一部或全部: 一、覆蓋應遮蓋刨削工材以外部分。 二、具有不致產生撓曲、扭曲等變形之強度。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之鉸鏈部分,其螺栓、插銷等,具有防止鬆脫之 性能。 四、除將多數加工材料固定其刨削寬度從事刨削者外,所使用之刃部接觸 預防裝置,應使用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但直角刨削用手推刨床型刀 軸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不在此限。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其覆蓋之安裝,應使覆蓋下方與加工材之 進給側平台面間之間隙在八毫米以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第三款之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之名詞定義改列第三條。 五、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第三款「施予防脫措施」修正為「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以資法條用字臻於一致。 六、第四款之除外規定,改列為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