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 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 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一、文字修正,平衡錘修正為配重(counterweight),以統一各法規之用語。 二、查「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等法規亦採用「配重」為用語。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部分文字修正。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