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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
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目前各國如美國、英國、西德等國對留學生均准課餘工作,惟應申請許可。
二、爰參考各國有關規定,並衡酌我國國情,對留學生工作範圍不予限制,但雇主仍
    應申請聘僱許可,其許可由教育部為之,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定訂機關。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原則上已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刪除向教育部
      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另因應實際需要,將工作時間酌予延長。
(二)配合政府輔導華僑回國就學之政策,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受聘僱從事工作,亦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項目之限制。至所稱僑生
      ,指適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華裔學生:所稱其他華裔學生,指不具僑
      生身分,父為中國人而持用外國護照之學生,以其既無法依外國學生來華留學
      辦法規定認定為外國學生,又不具僑生身分,爰予明定,以示公平及照顧意旨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為因應現行實際需要,爰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之每星期工作時數,修正延
長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二十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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