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 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 一、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 二、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前條核配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 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之數額。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屠宰工作型態與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之部分特定製程相同,爰參照第 十四條之三規定,明定屠宰工作其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按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可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為符合體例,第一項但書移列至第二項,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