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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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
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
    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
    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之數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屠宰工作型態與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之部分特定製程相同,爰參照第
    十四條之三規定,明定屠宰工作其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按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可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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