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 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執行期程,於第二項新增第三十八條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