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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條
抗拉試驗方法及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二四
五五「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因試驗片厚度較厚致無法實施抗拉試驗者,得以薄鋸將其鋸成試驗可能之
厚度實施抗拉試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經切開之全部試驗片,均應實施抗拉試驗合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規範抗拉試驗方法、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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