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協助並促進雇主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二、健康管理及促進。 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 四、其他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產業型態之改變,及少子女化、高齡化之社會變遷趨勢,多數勞工面臨 績效壓力、工時過長、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故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爰明 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或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及促進,與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等事項,營造職場健康環境,增進勞工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