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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協助並促進雇主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二、健康管理及促進。
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
四、其他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產業型態之改變,及少子女化、高齡化之社會變遷趨勢,多數勞工面臨
    績效壓力、工時過長、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故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爰明
    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或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及促進,與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等事項,營造職場健康環境,增進勞工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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