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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為保護妊娠期間女工身體之健康,明定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
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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