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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51 條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
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
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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