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 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前項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 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 勞保用藥種類與價格表之訂定,關係保險人核算藥費之依據,爰於第一項予以增 列。 二 保險人執行保險醫療給付業務,較能瞭解診療費用支付報酬之水準,故有關診療 費用支付標準及用藥種類與價格,宜由保險人擬訂,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