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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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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