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