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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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攀登梯規定。
二、攀登梯踏板間隔應等距離;與吊桿、最近固定物間水平距離應有十五公分以上;
    未設側木者,應有防滑構造。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二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八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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