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一、本條新增,增列攀登梯規定。 二、攀登梯踏板間隔應等距離;與吊桿、最近固定物間水平距離應有十五公分以上; 未設側木者,應有防滑構造。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二‧二節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八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