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5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
目之 22 至 24 、第三目之 13 至 15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考量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需給予雇主一定期間採取規定之危害預防措施及工程控
制設備;另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
新增有關局部排氣裝置之規定,應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與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施行
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