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 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 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自攜式氣瓶」修正為:「水肺」。 三、第二款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三款:「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