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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51 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對於洗艙作業勞工應予分班,每班三人至四人,受船上
清艙安全作業管理員指揮、監督。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