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 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 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十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