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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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屠宰工作型態與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之部分特定製程相同,爰參照第
十五條之七規定,明定屠宰工作其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規定。
三、新增附表十,明定定期查核規定計算規定及採認標準。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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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第一項及第五項內容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條次變更作文字修正,並將附表十修正為附表十一。
三、為避免雇主在無聘僱本國人情形下聘僱外國人,參考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
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訂定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之規定,基於法規明確
性,爰增列第一項後段、第四項規定,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