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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雇主扣留勞工工資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