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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1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
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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