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計畫書,於公告受理 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部分事業單位因資源有限,人力、物力相對不足,較無能力促進職場勞工之 身心健康,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雇主願意自行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 康者,得公告補助計畫,以供雇主擬定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