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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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1 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七、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八、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九、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
    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
    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十、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十一、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
      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十三、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規定各項技能競賽發給選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
    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學金對象及金額規定。
二、依特定目的舉辦技能競賽之選手獎助學金,因每屆辦理職類、參賽人數及方式較
    不受限,故為利編列預算,以每組非每人的方式發給獎助學金,較為彈性。獎金
    額度比照全國技能競賽。
三、各項技能競賽獎金額度係依據「本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規定」訂定,另於
    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第三次研商訂定辦法會議中決議,為增加國手選拔參賽選手
    意願及誘因,並參考韓國參加國際賽獲獎選手的獎金規定,提高我國參加國際賽
    事國手的獎金,並相對提高訓練老師等獎金。
四、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七二一一號函釋略以:對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優勝選手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優勝選手及其訓練老師所頒發之
    獎助學金,旨在鼓勵選手及其訓練老師提昇技術水準以加速國家經濟發展,可適
    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目前社會組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獎金係依據第一項第五款發給。相較青年組獎金,係
以每位選手頒發獎金,造成社會組成員較多之職類,選手獎金相對減少。為鼓勵各界
有工作經驗之職場達人參賽,擬比照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者技能競賽之獎金,
每組選手調整為每位選手,爰修正第五款規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競賽分類及第三項競賽得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
    理,爰修正參加第二條第一項各款競賽獲獎獎助學金發給標準,調整原則說明如
    下:
(一)為鼓勵選手爭取佳績,調高相關獎助學金標準原則:
      原則一:以各賽事第一名獎助學金為基準,第二名發給金額為第一名金額之二
      分之一、第三名發給金額為第一名金額之三分之一。
      原則二:依亞洲技能競賽規模(參賽國及參賽人數)與國際技能競賽規模約為
      一比五,新增亞洲技能競賽金額為國際技能競賽金額五分之一。
      原則三:現行全國技能競賽第一名金額為分區技能競賽第一名金額八倍、國際
      技能競賽第一名金額為分區技能競賽第一名金額一百倍,又調整後全國技能競
      賽第二名及第三名均為分區技能競賽相同名次金額十倍。經綜合考量規劃以分
      區技能競賽獎助學金為基準,其賽事獎助學金以全國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競賽
      十倍、亞洲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競賽二十倍、國際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競賽一
      百倍。
      原則四:考量相同賽事青年組與青少年組之競賽試題難易度、競賽天數及競爭
      強度尚屬有別,爰以相同賽事青少年組金額為青年組金額五分之一。
(二)依前開原則一調高第一款各目金額;並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將現行
      條文第二款全國技能競賽明定為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並依原則一調整第二款
      第一目金額。
(三)新增第三款。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增訂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並
      依原則四訂定金額。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將現行條文第
      三款國際技能競賽明定為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並依原則一調整金額,款次移
      列至第四款。又因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競爭日益激
      烈,獲獎不易,爰將優勝選手金額由五萬元調整至十萬元。
(五)新增第五款。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增訂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並
      依原則四訂定金額,又目前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無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
(六)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亞洲技能競賽及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增訂亞洲技
      能競賽青年組,並依原則二及原則四訂定金額,又目前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無
      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因發給金額與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相同,合併於第
      五款規定。
(七)新增第六款。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亞洲技能競賽及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
      ,增訂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並依原則四訂定金額,又目前亞洲技能競賽青
      少年組無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
(八)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十款,並依原則一調整金額。
二、調整及新增參加國際賽事獲獎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
    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以下簡稱培訓團隊)獎助學金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第七款。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因應國際技能
      競賽青年組參賽國數量成長,獲獎實為不易且具挑戰性。為鼓勵各職類專業人
      員參與,提振培訓團隊士氣及提高獲獎率,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款明定為國際
      技能競賽青年組,並移列至第七款,調高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職類第一名培訓
      團隊獎助學金金額並以第二名為第一名之四分之三、第三名為第一名之四分之
      二、優勝為第一名之四分之一金額訂定。
(二)新增第八款。依第二條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增訂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
      名培訓團隊獎助學金,參照青年組培訓團隊金額並依原則二及原則四訂定金額
      。又目前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無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亞洲技能競賽及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增訂亞洲技
      能競賽青年組,並依原則二及原則四訂定金額,又目前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無
      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又發給金額與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相同,合併於第
      八款明定。
(四)新增第九款。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亞洲技能競賽及第三項劃分競賽組別
      ,增訂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並依原則二及原則四訂定金額,又目前亞洲技
      能競賽青少年組無優勝獎項,爰暫不訂定。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一、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新增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規定,並依現行獎
    助學金發給標準,增訂相關規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以各賽事第一名獎助學金為基準,第二名發給金額為第一名金額之二分之一、
      第三名發給金額為第一名金額之三分之一。
(二)賽事獎助學金以全國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競賽十倍、亞洲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
      競賽二十倍、國際技能競賽為分區技能競賽一百倍。相同賽事青少年組金額為
      青年組金額五分之一核算。
二、原第二款及其後款次順移。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一、為鼓勵青少年學子投入技能學習,激勵國際性競賽績優選手之培訓團隊,本次相
    關獎金調整原則說明如下:
(一)原則一:考量青少年組與青年組競賽時數為青少年組之四分之一,爰相同賽事
      之選手獎金,青少年組金額修正為青年組金額四分之一;國際賽事培訓團隊獎
      金亦修正為青年組金額四分之一。
(二)原則二:國際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及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第一名之培訓
      團隊獎助學金,比照第二、三名,以獲獎選手獎助學金之二分之一核算。
二、依原則一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原第六款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與亞洲
    技能競賽青年組獎金於本次修正後金額不同,爰將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獎金移列
    新增第七款,後款次順移。
三、依原則二修正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原第九款國際技能競賽青
    少年組與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培訓團隊獎金於本次修正後金額不同,爰將亞洲技
    能競賽青年組培訓團隊獎金移列新增第十一款,後款次順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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